法人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应在多长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考点:法人解散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时间)
现行《公司法》第232条(原183条)明确规定清算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这个看似简单的数字背后,实则蕴含三层立法考量:

1. 效率价值:防止"僵尸企业"长期滞留市场,15日缓冲期既给予必要准备时间,又避免久拖不决
2. 权责统一:2024年《公司法》修订将清算义务人调整为董事,因其更熟悉公司事务,15日期限与其管理职责相匹配
3. 救济衔接:逾期未清算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形成"15日期限+司法救济"的闭环机制
二、实务中的三重风险警示
在代理过的37起清算责任纠纷中,我发现三个典型误区:
1. 起算点误判:某科技公司股东以为从股东会决议日起算,实际应从营业执照吊销日(解散事由出现日)起算
2. 形式化清算:餐饮企业虽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但半年未开展实际工作,仍被认定怠于清算
3. 小股东免责幻想:有限公司小股东未留存催告证据,最终承担300万补充赔偿责任
三、真题演练与深度解析
例题: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其清算义务人最迟应在何时成立清算组?
A. 解散事由出现后10个工作日内
B. 股东会决议解散后15日内
C.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D. 营业执照注销前30日内
解析:正确答案为C。本题考查三个层次:①时限是15日而非其他期限;②起算点为"解散事由出现日"而非决议日或注销日;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现为董事而非股东。A项错将自然日计为工作日;B项错误变更起算点;D项混淆清算启动与注销程序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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