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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进行登记?(考点: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规定)

更新:2025-06-25 20:44:15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33

法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时,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为准进行登记。根据《公司法》第10条和《民法典》第63条,法人住所依法需登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经营场所仅作为业务活动地点,不改变住所的法律属性。

法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进行登记?(考点: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规定)

解析(第一人称视角)

作为深耕法律实务多年的环球网校讲师,我在教学中常强调:法人住所的认定绝非简单的“二选一”问题,而是涉及登记公示效力和实际管理需求的平衡。从法律体系看,住所登记的核心逻辑有三点:

1. 登记优先原则:住所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未经变更登记的实际经营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最高法(2020)知民辖终291号案明确,当事人基于登记信息选择管辖法院合法有效。

2. 实质审查例外:当登记地明显丧失“主要办事机构”功能(如无员工、无决策文件)时,法院可依增值税申报、社保记录等认定实际经营地为住所。2024年新能源公司案中,上海研发中心即通过打卡数据推翻海南登记地。

3. 行政合规要求:未及时变更登记将面临1-10万元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的风险。实务中建议企业在搬迁后30日内完成变更,或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分流风险。

真题示例

问题:乙公司注册地为A市,但高管会议、合同签署均在B市办公。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后,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选项

A. 以A市注册地为管辖依据

B. 以B市实际经营地为管辖依据

C. 由甲公司任意选择

D. 需乙公司先行变更登记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A。本题考点在于登记住所的对抗效力:

  • 关键法条:《民法典》第65条明确,登记事项未变更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裁判规则:天津高院2024年案例中,即便乙公司举证滨海新区为实际办公地,但因未变更登记,仍以津南区为管辖地。
  • 风险提示:若甲公司明知乙公司主要在B市经营(如合同载明B市地址),则可能构成“非善意”,此时B市法院或具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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