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原有的专利权应如何处理?(考点:法人合并分立后专利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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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并后,原专利权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继;法人分立时,专利权由分立后的法人连带享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登记,提交合并/分立证明文件。
解析
作为企业法务,我曾处理过一起制药企业合并案。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C公司时,双方共有的12项药品专利需转移至C公司名下。我们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在合并协议中明确专利归属条款,并备齐工商注销证明、清算报告等材料,向专利局提交变更申请。整个过程需注意:
1. 权利自动转移:合并/分立决议生效时专利权即发生转移,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程序要求:尤其对于已注销企业,需提供股东签署的转让声明或清算组处分文件;
3. 涉外情形:若涉及外资合并,还需符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特殊规定。
往年真题
Q: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后,乙公司名下的3项发明专利应如何处理?
A. 自动归甲公司所有,无需办理手续
B. 由甲公司承继,但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
C. 由乙公司原股东按比例分配
D. 专利权因法人资格消灭而失效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B。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合并后权利由存续法人承继,但需依据《专利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合并证明等材料办理著录项目变更。A项错误因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C项混淆了公司分立与合并规则;D项违反专利权作为财产权的可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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