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通常由哪个主体承担?(考点:项目经理部行为责任归属)
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我常遇到这类责任归属的实务问题。项目经理部本质上是施工企业为特定项目设立的临时机构,虽具有项目管理职能,但法律上属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这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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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任主体唯一性: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担责,项目经理部签署的合同、作出的决策均视为法人行为;
2. 授权代理关系:项目经理作为法人代表在项目现场的委托人,其职权行为产生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最终由法人财产兜底;
3. 司法实践印证:材料商起诉拖欠货款、业主追究工期延误时,被告主体只能是施工企业而非项目经理部。
往年真题:
项目经理部未按合同完成施工任务时,法律责任应由( )承担。
A. 项目经理个人
B.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按比例分担
C. 企业法人
D. 建设单位代偿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 C。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法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设立该机构的企业法人承担。A项混淆了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B项无法律依据;D项错误转移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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