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中的基金会法人,其理事是否可以兼任其他基金会的理事?(考点:基金会法人理事兼任其他基金会理事限制)
非营利法人中的基金会法人,其理事可以兼任其他基金会的理事(考点:基金会法人理事兼任其他基金会理事限制)。现行法规仅限制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但对理事兼任其他基金会理事未作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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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称分析: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社会组织立法的研究者,我发现基金会的治理规则存在“严于核心岗位,宽于一般职务”的特点。以《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例,其第二十三条明确禁止法定代表人跨组织兼任,却未对普通理事设置类似限制。这种立法逻辑在于:法定代表人作为基金会意志的代表,需避免双重代理导致的利益冲突;而理事作为决策参与者,其跨机构任职反而可能促进公益经验交流。实践中,部分公益领域的资深人士同时担任多家基金会理事的情况并不罕见,这种“公益职业经理人”现象客观上推动了行业资源共享。理事兼任仍需遵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任一基金会的利益。
往年真题:
下列有关基金会理事任职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基金会理事不得在任何其他社会组织担任职务
B.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可同时担任其他非营利组织法定代表人
C. 基金会理事可以兼任其他基金会的理事,但法定代表人禁止跨组织兼任
D. 公募基金会理事必须由内地居民担任
答案:C
解析:
D项错误,公募基金会仅要求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理事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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