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经济合作社法人,其成员是否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考点:经济合作社法人成员表决权平等)
合作社法人的平等表决权本质
作为深耕农村法治研究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我在走访三十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发现,其"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制度看似简单,实则蕴含着深刻的立法智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确实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不论出资多少,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这种制度设计将"人合性"置于"资合性"之上,与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表决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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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效率的二元平衡
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平等并非绝对。我曾处理过某食用菌合作社的纠纷案例:占股35%的种植大户因章程未规定附加表决权而质疑决策效率。这正体现了立法者设置的巧妙平衡——允许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通过章程约定获得附加表决权,但总比例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的20%。这种"基本权平等+附加权激励"的机制,既防止资本操控,又兼顾经营积极性。
实践中的制度保障
翻阅合作社登记档案时注意到,附加表决权的实施必须满足三项刚性条件:需章程明示、每次大会公示、严格限制比例。某茶叶合作社就因未在大会现场公示附加权明细,导致增资决议被农业农村部门撤销。这种程序性约束,正是对平等原则的实质性捍卫。
往年真题
问题: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表决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出资较多的成员可自动获得额外表决权
B.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可达基本表决权的30%
C. 成员大会表决时应公示附加表决权明细
D. 城市居民加入后享有同等表决权
答案: C
解析: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附加表决权必须通过章程约定(A错),且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B错);城市居民原则上不得加入合作社(D错);唯有附加表决权的公示是法定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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