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被撤销的,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谁承继?(考点:机关法人撤销后权利义务承继)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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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我在研究《民法典》关于法人制度时发现,机关法人的权利义务承继规则具有特殊性。与普通法人不同,机关法人因财政拨款和公共职能属性,其终止后不适用清算程序,而是通过职能承继实现权利义务转移。
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情形:
1. 职能整合型:如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文化部职能并入新组建的文化和旅游部,此时原机关的合同债务应由新部门承担;
2. 临时机构型:某市工作组撤销后无继任机构,其租赁合同义务需由市承接,这体现了“谁撤销谁负责”的国库责任原则。
该规则既避免了“新官不理旧账”的推诿,也防止因机构调整损害相对人权益,本质上是对公权力主体诚信履约的刚性约束。
往年真题: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 )享有和承担。
A. 上级主管部门
B. 作出撤销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C. 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
D. 同级财政部门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98条,无继任机关时,权利义务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承继,而非其上级或财政部门。选C符合“权责一致”的法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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