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股东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考点:营利法人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在我国公司法框架下,营利法人中股东确实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是法律赋予异议股东的特殊救济权利。作为长期关注公司治理的从业者,我认为这项制度设计平衡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其核心逻辑在于:当公司重大决策可能改变股东原始投资预期时,法律应当为反对股东提供退出通道。
第一人称分析:
记得去年处理过一起矿业公司股权回购纠纷,股东因反对公司转让核心采矿权而启动回购程序。这恰好印证了《公司法》第74条(新法第89条)确立的三种法定情形: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拒不分配利润(需同时满足盈利与符合分配条件);二是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如案例中的采矿权);三是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却决议继续存续。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新增了"股东压制"情形,当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受害股东也可主张回购。
实操中需特别注意程序要件:股东必须对相关决议投反对票,并在决议通过60日内启动协商,90日内可提起诉讼。我曾代理的某设计公司僵局案件中,法院明确拒绝扩大解释法定情形,强调单纯经营分歧不符合回购条件。这提示我们:股权回购是严格受限的特别救济,不能替代解散公司等其他退出机制。
往年真题:
(考点:营利法人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下列哪种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A.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但股东会决议不分配利润
B. 股东会通过转让公司唯一生产设备的决议
C. 公司章程规定十年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继续经营
D. 公司三年未召开股东会,小股东无法参与经营管理
答案:D
解析: A项符合五年不分红情形(《公司法》第74条第1款);B项属于转让主要财产(第74条第2款);C项对应章程解散事由修改(第74条第3款);D项虽反映公司治理失灵,但未达到法定回购条件,股东应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行使知情权等途径解决。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