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其决策机构是否可以制定法人的基本管理制度?(考点:捐助法人决策机构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权)
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其决策机构有权制定法人的基本管理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这些机构依法享有制定法人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权限。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若违反法律或章程,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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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认为捐助法人的治理结构设计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决策机构(如理事会)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属于其核心职能,这既源于《民法典》的明确授权,也符合非营利法人"以章程为基础"的治理特点。但需注意:其一,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二,制定程序需符合章程要求,否则可能被撤销。实践中常见争议集中在人事管理、财务规则等制度的合法性审查上,这要求决策机构兼具专业性和公益代表性。
往年真题
问题:关于捐助法人决策机构的职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决策机构无权修改法人章程
B. 可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但需监事会批准
C. 有权依法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D. 所有制度均需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决策机构(理事会等)有权制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且未设置前置审批程序。A项错误,章程修改属决策机构职权;B项错误,监事会仅有监督权无审批权;D项错误,仅特殊事项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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