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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如何分配?(考点:非营利法人终止后财产分配)

更新:2025-06-19 14:19:11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88

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认为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处置问题,本质上是对公益属性的延续性保障。《民法典》第95条对此作出刚性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必须严格遵循"公益延续"原则。具体处理路径分为三步: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如何分配?(考点:非营利法人终止后财产分配)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章程或决议优先

剩余财产应优先按照法人章程的明文规定,或权力机构(如理事会、会员大会)的有效决议用于公益项目。例如某慈善基金会章程若规定"剩余财产用于乡村教育",则须严格执行。

2. 主管机关兜底处置

当章程缺失或决议无法形成时,主管机关(如民政部门)需将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履行社会公告程序。这种设计既防止财产闲置,又确保公益目的不偏离。

3. 绝对禁止私利分配

与营利法人不同,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分配完全剥离私人权益属性。即使出资人曾投入巨额资金,亦无权主张返还,这是公益法人制度的底线要求。

制度背后的法理逻辑

我在处理某基金会清算案时深刻体会到,该规则实质是"公益信托理论"的延伸——财产一旦投入公益领域,即视为社会公共资源。法律通过阻断私权回溯可能性,从根本上杜绝"假公益真牟利"的操作空间。实践中需特别注意:宗教团体、民办学校等特殊非营利法人的财产处置,可能还需结合《宗教事务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特别规定。

往年真题

2024年真题:

某环保公益组织终止清算后剩余80万元,章程未规定财产处置方式,理事会未能通过决议。正确处理方式是?

A. 按出资比例返还原始捐赠人

B. 由主管机关转给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并公告

C. 分配给理事会成员作为工作补贴

D. 上缴财政国库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95条,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不得分配(排除A、C),应优先按章程或决议处理;无相关规定时需由主管机关转给宗旨相近组织(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符合环保公益属性),并公告公示(B正确)。上缴国库仅适用于无合适接收主体的极端情况(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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