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是否可以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考点:清算组清算期间活动限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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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曾处理过多起企业清算案件。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虽保持主体资格,但其权利能力被严格限定于清算事务范围内。这种限制的核心逻辑在于:若允许开展新业务,可能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仅会稀释原有债权人的受偿资源,还可能因法人即将终止的主体状态损害交易相对方利益。
实践中,我曾遇到某公司在清算期间签订新供货合同,最终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为该行为既违反《公司法》第184条对清算组职权的列举式规定,又触及《民法典》第72条关于清算期间活动范围的禁止性条款。监管部门对这类行为通常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往年真题:
下列有关法人清算期间活动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清算组可酌情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B. 法人可继续履行解散前签订的合同,但不得签订新合同
C.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仅限于处理与清算相关的事务
D. 为保障员工权益,允许临时开展新业务
答案:C
解析:
C项符合《民法典》第72条及《公司法》第184条规定。A、D项均属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为法律明确禁止;B项错误在于"履行解散前合同"需区分性质——若该合同履行会新增债务(如分期付款合同),仍可能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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