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考点:机关法人民事活动债务承担)
作为《民法典》确立的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规则具有鲜明的公法主体特性。笔者认为其责任承担机制可从三个层面理解:
一、常态下的独立责任
机关法人以独立经费为基础,在履行职能所需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这种独立性体现在:财产与成员个人完全分离,债务清偿不涉及行政人员私人财产;决策过程虽受行政程序约束,但民事法律后果仍归于法人本身。例如某市教育局采购教学设备产生的合同债务,应由该局自有经费承担。
二、终止后的责任承继
当机关法人被撤销时,《民法典》第九十八条构建了双重保障机制:优先由继任机关承接权利义务;无继任者时,则溯及至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这种设计既避免债务悬空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体现行政体系的连续性。如某区卫健局合并至市局后,原防疫物资采购款应由新组建的市局支付。
三、特殊情形的责任穿透
若机关法人存在滥用独立地位(如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主张出资人连带责任。但实践中该条款适用需严格证明"滥用行为"与"债权人损害"的因果关系。
往年真题
2024年真题:某县交通局因修建农村公路与建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该局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若债务未清偿,应如何处理?
A. 由原局长个人财产承担
B. 由县财政统一支付
C. 由新组建的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承担
D. 因法人终止而债务消灭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民事权利义务应由继任机关承担。本题中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作为职能承接部门,应继续履行原交通局的合同债务。A项错误因机关法人责任独立;B项混淆了行政拨款与民事责任;D项违背法人制度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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