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原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如何处理?(考点:法人合并分立后商标专用权处理)
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原有的商标专用权由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新设法人承继,或由分立后的法人连带享有^[1][2][3][6][7][8]^。具体处理需遵循以下规则:
1. 合并情形: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的商标权归吸收方;新设合并中,原商标权由新设法人承继。
2. 分立情形: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商标权享有连带债权,但可通过协议另行约定。
3. 程序要求:需办理商标移转手续,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并变更注册人信息。若未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商标失效或被抢注。
第一人称解析:
作为企业法务人员,我曾处理过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的商标权承继案例。根据《民法典》第67条,合并后的法人自动概括承受原商标权,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及时办理商标转让登记,避免权利瑕疵;二是核查商标有效期,合并后若临近续展期,需提前6个月申请续展。例如,B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合并时剩余2年有效期,我们同步提交了转让和续展申请,确保无缝衔接。
分立情形更为复杂。某次C公司分立为C1、C2两家企业,双方协议约定商标权由C1独占,但根据《商标法》第42条,此类内部协议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们建议分立后的法人共同备案商标权属,或在产品上标注实际使用主体,减少纠纷风险。
往年真题:
问题: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后,乙公司原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如何处理?
A. 由乙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B. 由甲公司承继,无需另行申请
C. 需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并经核准
D. 商标权自动失效,需重新注册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67条及《商标法》第42条,合并后商标权虽由甲公司概括承受,但仍需履行转让登记程序。A项错误,股东无权直接分配资产;B项忽略法定程序要求;D项与商标权自动承继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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