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考点:法人合并分立时债权人权益保护)
1. 行使知情权:要求公司在决议合并/分立后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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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异议权: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则公告日起45日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3. 主张连带责任:分立后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并后由存续/新设法人承继债务;
4. 审查特殊约定:若存在债务分担协议,需确认是否经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一人称解析
作为债权人,我最关注的是债务人法人形态变化是否会影响债权实现。去年亲历某公司分立纠纷时,我发现法律赋予我们三重武器:
程序性保障是基础。我曾要求对方提供股东会决议和资产负债表,确认其是否履行了《公司法》第173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若公司未依法告知,可主张合并/分立程序违法。
连带责任机制是关键。去年那起案件中,分立后的三家公司试图通过内部协议划分债务,但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67条判决三家公司连带还款。这提醒我们: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划分方案,否则分立后的法人"一个都跑不掉"。
担保优先权是补充。在合并公告期内,我立即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抵押,这比事后追偿更稳妥。实务中,担保物的评估和登记需在异议期内完成,否则可能丧失权利。
往年真题
(单选题)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家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张某。张某最迟应何时主张权利?
A. 分立决议作出后30日
B. 报纸公告之日起45日
C. 知道分立事实后1年
D. 债务到期后3年
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73条,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主张权利。A项适用于接到通知的债权人;C、D项与特别保护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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