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否可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考点:营利法人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权)
营利法人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考点:营利法人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权)。这一权力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实现和公司财务安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从法律实践角度来看,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审议批准权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利润分配方案涉及股东资产收益权的实现,属于股东自益权范畴;弥补亏损方案关乎公司资本维持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属于共益权行使范畴。我国《公司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将该项职权分别列举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职权条款中,形成完整的制度闭环。
在公司治理实务中,需要注意三个关键点:董事会仅有方案制定权,最终决定权属于股东会,这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利润分配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二者具有逻辑先后关系;股东会决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特别规定。
往年真题:
股东会是否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A. 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批准
B. 股东会无权批准,属于董事会专属职权
C.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均有权批准
D. 需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双重批准
答案: C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属于股东会法定职权,且该规定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选项A错误,未涵盖有限责任公司情形;选项B与法律规定直接冲突;选项D混淆了决策机构层级,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批准权。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