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经济合作社法人,其成员大会是否可以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考点:经济合作社法人成员大会决定重大事项权)
特别法人中的经济合作社法人,其成员大会有权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考点:经济合作社法人成员大会决定重大事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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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称解析:
在实践中,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其决策权直接来源于法律对特别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安排。以我参与过的某蔬菜合作社为例,章程明确规定成员大会对土地流转、年度分红等重大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这种设计既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民主管理"原则,又通过"一人一票"制保障了农民成员的实质性参与权。值得注意的是,与公司股东会不同,合作社成员大会对重大财产处置的决策往往需要更高比例的表决通过,这反映出特别法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
往年真题:
下列有关经济合作社法人成员大会职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成员大会可授权理事会直接处置合作社核心资产
B. 重大对外投资方案需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C. 执行监事有权否决成员大会通过的亏损处理方案
D. 村委会可代行成员大会对章程修改的决策权
答案:B
解析: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大财产处置等事项必须由成员大会决策(排除A);执行监事仅有监督权而无否决权(排除C);村委会仅在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时代行职能,无权干预合作社自治(排除D)。B选项符合法律对特别法人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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