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其成员大会的职权有哪些?(考点: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职权)
作为专门研究农村经济组织的法律工作者,我经常接触到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运作问题。特别法人中的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其成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职权范围直接关系到组织运行的民主性和规范性。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成员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组织章程:这是成员大会最基础的职权,章程作为组织的"宪法",规定着组织的根本制度和运行规则。
2. 选举和罢免组织机构成员:包括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管理人员,确保组织的民主管理。
3. 决定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对组织有重大影响的事务。
4. 审议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方案: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等。
5. 决定组织变更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要决策。
6. 决定管理人员聘任: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 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组织具体情况,章程可赋予成员大会其他必要的权力。
职权行使的特点分析
从法律实践角度看,这些职权体现了三个显著特点:
民主性明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实行一人一票制,确保每个成员平等参与决策。
全面性突出。职权范围涵盖了组织的人事、财务、经营等各个方面,是组织最高决策机构。
约束性严格。重大事项需特定多数通过,如修改章程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确保决策慎重。
往年真题
问题:下列哪项不属于特别法人中的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职权?(考点: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职权)
A. 修改组织章程
B. 选举理事会成员
C. 决定日常经营管理细节
D. 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成员大会作为权力机构主要决定重大事项,不直接介入日常经营管理,这属于理事会或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A、B、D选项均为成员大会的法定职权,而C选项属于执行层面的具体工作,不属于成员大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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