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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中,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通常如何规定?(考点:营利法人董事会会议程序)

更新:2025-06-19 14:19:51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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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中,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通常如何规定?(考点:营利法人董事会会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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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程序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 召集与主持人选:原则上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接替;若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职,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

2. 通知时限: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确保充分准备时间。

3. 议事与表决: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需符合《公司法》基本原则(如一人一票)。

4. 会议记录:决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解析

作为公司法务顾问,我发现董事会程序的核心在于平衡效率与合规性。以某科技公司为例,其章程规定董事长因出差无法主持时,副董事长需在48小时内启动替代程序,但实际操作中曾因未严格满足“半数董事推举”条件引发争议。这反映出:

  • 层级递补机制的设计既保障了决策连续性,也体现了集体决策原则;
  • 10日通知期的刚性要求常被质疑灵活性,但案例显示,缩短时限可能导致决议效力瑕疵;
  • 章程自治空间允许企业细化通讯表决等规则,但需与《公司法》第48条、49条衔接。
  • 往年真题

    2024年真题:下列关于营利法人董事会会议程序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应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B. 会议通知可灵活安排,无需严格提前10日发出

    C. 半数以上董事可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特殊情形下的会议

    D. 公司章程可规定通讯表决方式,但不得违反《公司法》规定

    答案与解析

    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实践,董事会会议必须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B错误),此为强制性规定。A、C选项符合召集层级规则;D选项体现章程自治与法律约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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