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村民委员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哪个机关批准?(考点:村委会设立调整批准机关)
特别法人中的村民委员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县级人民批准(考点:村委会设立调整批准机关)^[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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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调整程序体现了“村民自治+监督”的双重属性。从法律实践看,这一程序包含三个关键环节:
1. 启动主体:乡级(乡、民族乡、镇)负责提出调整方案,但无权直接决定;
2. 民主议决: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保障村民自治权;
3. 最终批准:县级人民行使审批权,确保调整符合法律和区域发展规划。
这种设计既防止乡级过度干预村民自治,又通过县级的宏观把控维持基层治理的规范性。例如,广东省还要求将调整结果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进一步强化监督。
往年真题: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最终批准机关是( )
A. 乡、镇人民
B. 县级人民
C. 村民会议
D. 省级人民
答案:B
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乡级仅有提案权(A错误),村民会议行使议决权但非批准权(C错误),省级无直接审批权限(D错误)。县级人民是法定最终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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