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后,在清算期间其法人资格处于何种状态?(考点:法人解散后清算期间资格状态)
解析(第一人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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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常遇到企业主误认为"解散即注销"。实际上,《民法典》第72条明确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我曾代理过某贸易公司清算案:尽管股东会已决议解散,但在完成税务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前,公司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处理未结业务。这种"有限存续"状态的核心在于:① 权利能力限于清算必要范围(如变卖资产、清偿债务);②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行为。去年处理的案例中,就因清算组违规签订新合同,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往年真题:
某公司股东会于2025年3月1日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4月15日清算中发现遗漏债务。此时公司的法律状态是:
A. 法人资格已消灭,债权人只能向股东追偿
B. 法人资格存续,但不得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C. 法人资格存续,可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民事活动
D. 清算组签署的新购销合同当然有效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72条,清算期间法人资格存续(排除A),但民事行为能力限于清算必要范围(排除B、D)。C项准确反映了"有限存续"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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