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应承担什么责任?(考点:实际控制人损害法人利益责任)
法人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考点:实际控制人损害法人利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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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认为这一责任的核心在于: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法人形成支配力后,若滥用关联关系(如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导致法人利益受损,需以个人财产填补损失。其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特定性:必须是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2. 行为违法性:利用关联关系实施损害行为(如转移资产、压低交易价格等);
3. 结果因果性:需证明实际损失与关联交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交易程序合规(如经股东会批准),只要实质损害法人利益,仍不能免责。实践中,此类诉讼难点在于关联关系的隐蔽性导致举证困难。
往年真题:
法人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法人利益,造成损失时应当( )
A. 经股东会追认后可免责
B. 承担赔偿责任
C. 仅承担道德责任
D. 由法人自行承担损失
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1条及《民法典》第84条,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且程序合规不能成为免责事由。A项错误,程序合法不阻却赔偿责任;C、D项与法定责任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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