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时,是否可以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考点: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关系)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经常遇到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适用问题。从立法体系来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而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两者的效力层级非常明确——行政法规作为上位法,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在实务中,地方性法规若与行政法规冲突,会导致以下后果:
1. 抵触条款无效: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相关条款将被撤销或修改;
2. 优先适用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必须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审查与纠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撤销。
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地方立法虽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规定,但必须守住“不抵触”的底线。例如,某省曾出台的环保条例因严于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处罚标准,被要求修改以保持一致性。
2024年真题:
A. 可以,只要符合本地实际需求
B. 可以,但需报国务院批准
C. 不可以,地方性法规必须服从行政法规
D. 不可以,除非行政法规明确授权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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