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在制定主体上有何不同?(考点: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制定主体区别)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常遇到地方性法规与规章适用冲突的案例。二者的本质差异首先体现在制定主体上——前者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的产物,后者则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的工具。
立法主体的民主性差异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作为民意代表机构,其立法程序需经过草案审议、公开征求意见、表决通过等环节,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例如某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时,常委会组织过6场听证会。而规章的制定属于行政立法,虽然也有合法性审查要求,但更多体现行政效率导向。
权限划分的宪法逻辑
这种主体区分绝非偶然,它源于《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的分层配置:人大系统主导重要社会关系调整,侧重执行性规范。实践中我曾代理过某开发区土地纠纷案,法院最终以"地方规章不得增设公民义务"为由否定了区级的处罚依据,这正是制定主体权限差异的司法印证。
改革中的动态平衡
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部分设区的市获得双重立法权。但必须注意:即使是同一行政区划内,人大立法与立法的权限仍如铁轨般平行延伸,不可混淆。去年某市人大废止了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正是因其超越了规章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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