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中,国际条约是否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考点:国际条约的法的形式地位)
国际条约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考点:国际条约的法的形式地位)。这一结论可以从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得到印证。
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明确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根据规定,经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效力,与行政法规处于同一位阶。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商事实体法,在涉外案件中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条约优先"原则,这进一步强化了其正式渊源地位。
从规范属性分析,国际条约符合正式渊源的三个核心特征: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确认;二是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三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这与政策、习惯等非正式渊源存在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反复强调,对《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条约应"直接适用"而非"转化适用",这更凸显其独立法律渊源属性。
需要说明的是,国际条约的适用存在两项限制:首先必须是我国已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其次不得违反宪法基本原则。例如我国在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即对部分条款作出保留,这种保留条款就不具备国内法效力。但整体而言,国际条约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已得到牢固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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