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原有的合同关系应如何处理?(考点:法人合并分立后合同关系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继;法人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一规则旨在保障交易稳定性,避免法人通过组织变动逃避债务。

第一人称解析:合同承继规则背后的逻辑
作为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处理企业合并分立案件时,我深刻体会到法律对合同关系稳定性的保护。以去年代理的某制造企业分立案为例,尽管客户试图通过分立剥离不良资产,但最终仍需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债务分配方案——因为《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明确否定了"金蝉脱壳"的可能性。
实践中需特别注意两类情形:
1. 合并后的责任范围
吸收合并中,存续企业需承继被合并方的全部合同义务。曾有一例A公司吸收B公司后,因未及时通知供应商导致重复付款,法院判决合并后的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 分立时的连带责任
除非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原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某餐饮集团分立时未与房东重新签约,结果新成立的子公司仍需共同支付原租赁合同的租金。
这些案例表明,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理期待,而非变动方的便利性。
示范选择题
甲公司将部分业务分立成立乙公司后,原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应如何处理?
A. 合同自动终止,需与丙公司重新签约
B. 由甲公司单独继续履行
C. 甲、乙公司连带承担合同义务,除非与丙公司另有约定
D. 乙公司可选择性承接部分合同条款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分立后,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原合同承担连带责任。选项A错误,合同不因分立自动终止;选项B忽略连带责任;选项D违反合同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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