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哪些?(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
作为在环球网校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十余年的讲师,我经常强调: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学员必须夯实的基石知识点。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可分为以下12类:

1. 文字作品(小说、论文等)
2. 口述作品(即兴演讲、授课)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等)
7. 图形/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地图等)
8. 计算机软件
9.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法律兜底条款)
教学实践中的三大认知误区
第一,独创性≠艺术价值。我曾用学员的课堂随拍举例:即使摄影技术普通,只要体现个性化取景就受保护;第二,建筑作品仅保护艺术设计,施工图纸属于图形作品;第三,AI生成内容目前不属保护对象——这与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例精神一致。
高频考点与学习方法
从近五年法考命题规律看,该知识点常通过"下列哪项不受保护"题型考查。建议学员:
1. 对比记忆:如杂技作品保护动作设计而非技巧本身
2. 案例联想:结合"音乐喷泉著作权案"理解新型作品认定
3. 体系化梳理:用思维导图区分"作品类型"与"权利内容
(作者系环球网校金牌讲师,主持编写《知识产权法考点精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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