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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考点:机关法人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承担)

更新:2025-06-19 14:25:22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68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笔者在处理行政机关侵权案件时,常需厘清责任主体问题。《民法典》虽未单独规定机关法人条款,但第六十二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的规则,通过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指引性规定,可类推适用于机关法人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其核心在于:机关法人工作人员履职致损时,由机关法人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这与企业法人责任承担规则具有同质性。

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考点:机关法人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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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的双层结构

1. 对外责任

无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首先由机关法人全额赔偿。该设计源于"法人实在说",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视为法人自身行为。例如城管拆除违建误损邻屋,赔偿主体始终是城管局而非具体执法人员。

2. 内部追偿

机关法人赔偿后,可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或内部管理规定,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种"先外后内"的机制既保障受害人权益,又督促公务人员审慎履职。

实务争议焦点

  • 职务行为认定:需结合职权范围、行为外观、目的关联性综合判断。如下班途中着制服拦截车辆引发事故,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 追偿标准:现行法未明确"重大过失"的具体尺度,多地通过地方性法规细化,如上海市规定追偿比例不超过工作人员年度工资20%。
  • 往年真题

    2024年真题:某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王某检查餐饮店时,因操作不当损坏店内设备。该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A. 王某个人赔偿

    B. 市场监管局赔偿后无权追偿

    C. 市场监管局赔偿,并可向王某追偿

    D. 王某与市场监管局按份赔偿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及特别法人制度,工作人员履职致损由机关法人先行赔偿(B错误);若工作人员存在过错,法人可事后追偿(A、D错误)。本题王某"操作不当"通常被推定为过失,故C选项完整反映责任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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