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中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哪些主体的利益?(考点: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损害对象)
作为在环球网校讲授商法课程十余年的讲师,我经常强调《民法典》第83条和《公司法》第20条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考点。今天我们就深入剖析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时法律重点保护的两类主体。
核心答案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两类主体的利益:一是法人及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内部关系);二是法人债权人的利益(外部关系)。当出资人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将"刺破公司面纱"追究其连带责任。
制度解析
这个考点涉及法人制度的"双刃剑"特性。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本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但部分出资人会通过三种典型方式滥用权利:人格混同(如财务、人员、业务混同)、过度支配控制(如关联交易掏空资产)、资本显著不足(如恶意注资不足)。
在内部关系中,滥用行为可能表现为大股东欺压小股东、违规分配利润等;在外部关系中,则常见于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损害债权人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主张人格否认需同时证明"滥用行为"与"严重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真题示例
题目:根据《民法典》,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承担( )
A.补充赔偿责任
B.按份责任
C.连带责任
D.违约责任
解析:正确答案为C。本题考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83条第2款,当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突破有限责任原则,要求其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混淆了《公司法解释三》中抽逃出资的责任形态,B选项不符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目的,D选项属责任性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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