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中的基金会法人,其设立宗旨通常是什么?(考点:基金会法人设立宗旨)
作为环球网校从事法律教研十余年的讲师,我在讲授《民法典》法人制度时,常强调基金会法人的特殊性。其设立宗旨必须符合两个核心要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具体表现为:

1. 公益目的优先
基金会需以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等公益领域为活动方向,例如资助贫困学生或支持疾病防治研究。
2. 禁止利润分配
所有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收益。
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民法典》第87条将基金会明确定义为非营利法人,而《基金会管理条例》进一步要求其章程必须载明"不得使特定对象受益"的强制性条款。实务中,我曾参与某教育基金会章程修订,深刻体会到民政部门对宗旨条款的审查严格性——若原始宗旨无法实现(如目标疾病已灭绝),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方可变更。
典型真题与解析
题目:某基金会原始章程以"防治血吸虫病"为宗旨,后因该病基本消灭拟变更为"资助罕见病研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理事会表决通过即可
B. 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民政部门核准
C. 主要捐赠人签字同意即生效
D. 法定代表人决定后备案
解析:正确答案为B。考点在于基金会宗旨变更的法定程序。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宗旨修改需双重审批:先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再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选项A、C、D均混淆了基金会法人独立性——其决策须遵循法定程序,而非依赖个人或内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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