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其成员享有哪些权利?(考点: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利)
作为深耕经济法教学十余年的环球网校讲师,我常强调《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将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列为特别法人的制度深意。这类组织成员的权利体系兼具经济民主与互助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核心权利清单
1. 经济权益
2. 管理参与权
3. 政策受益权
符合条件时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项目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
这类权利体系折射出三大法学特征:
1. 身份与财产权绑定:成员资格是权利基础,需满足"从事同类生产经营"的实质要件;
2. 效率与公平平衡:允许按交易额分配兼顾效率,但禁止资本控制(如限制定向增资)维护公平;
3. 特别法人特殊性:既非纯粹营利法人(如公司),也非公益法人,而是"为成员谋利"的互益性组织。
三、典型真题演练
题目:下列哪项不属于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法定权利?(单选)
A.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 查阅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
C. 获得国家农业补贴资格
D. 请求退还个人账户内公积金
解析:正确答案为A。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人一票"民主表决制,禁止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精神);B项属监督权,C项为政策受益权,D项系经济权益,均属法定权利。
(命题要点:通过对比公司股权表决机制,凸显合作经济组织"劳动联合"的本质特征,系初级会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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