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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中的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其成员享有哪些权利?(考点: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利)

更新:2025-06-26 17:39:28编辑:GD888归类:法规人气:31

作为深耕经济法教学十余年的环球网校讲师,我常强调《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将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列为特别法人的制度深意。这类组织成员的权利体系兼具经济民主与互助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特别法人中的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其成员享有哪些权利?(考点: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利)

一、核心权利清单

1. 经济权益

  • 出资支配权:成员对出资财产享有终极所有权,合作社仅获得授权支配权,成员资格终止时可要求退还出资及公积金份额。
  • 盈余分配权:按交易量(额)或劳动贡献参与分配,体现"惠顾返还"原则。
  • 2. 管理参与权

  • 平等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重大事项需经成员大会决议。
  • 监督权:可查阅章程、财务资料,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
  • 3. 政策受益权

    符合条件时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项目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

    这类权利体系折射出三大法学特征:

    1. 身份与财产权绑定:成员资格是权利基础,需满足"从事同类生产经营"的实质要件;

    2. 效率与公平平衡:允许按交易额分配兼顾效率,但禁止资本控制(如限制定向增资)维护公平;

    3. 特别法人特殊性:既非纯粹营利法人(如公司),也非公益法人,而是"为成员谋利"的互益性组织。

    三、典型真题演练

    题目:下列哪项不属于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法定权利?(单选)

    A.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 查阅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

    C. 获得国家农业补贴资格

    D. 请求退还个人账户内公积金

    解析:正确答案为A。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人一票"民主表决制,禁止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精神);B项属监督权,C项为政策受益权,D项系经济权益,均属法定权利。

    (命题要点:通过对比公司股权表决机制,凸显合作经济组织"劳动联合"的本质特征,系初级会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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