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终止时,若剩余财产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应如何处理?(考点:非营利法人终止剩余财产特殊处理)
作为环球网校从事民法教学多年的讲师,我在授课中发现,学员对非营利法人终止后的财产处置规则存在普遍困惑。今天我们就聚焦这一考点的核心逻辑展开分析。

一、法律直接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若剩余财产无法按照章程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理,必须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履行社会公告程序。这一规定体现了"禁止财产回流"原则,即公益财产必须永久服务于公益目的,绝不允许变相私有化。
二、制度设计的深层逻辑
1. 公益属性保障:通过强制转赠机制防止公益资产流失,确保社会资源持续发挥效用;
2. 监管兜底功能:主管机关的介入弥补了法人自治可能存在的漏洞,形成双重保障;
3. 透明度要求:公告程序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
三、典型真题解析
例题:某残疾人基金会解散时剩余300万元,章程未规定处置方式且理事会未能形成决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按出资比例返还发起人
B. 由民政局转给同类基金会并公告
C. 上缴国库作为财政收入
D. 暂存托管账户等待新决议
分析:正确答案为B。选项A违反禁止分配原则;选项C混淆了非营利法人与国有财产关系;选项D忽视主管机关的法定处置权。本题核心考查"无法自治时公权力介入"的处置路径,属于高频考点。
在备考中,建议学员重点记忆"不得分配→章程/决议优先→主管机关转赠"的三阶处理流程,这几乎覆盖了90%的命题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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