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其设立人是否享有法人财产的所有权?(考点:捐助法人设立人财产所有权)
解析: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曾处理过多起涉及捐助法人的案件。捐助法人的核心特征在于其财产独立性和公益目的性。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是以捐助财产为基础设立的,捐助行为具有无偿性和不可撤销性。这意味着:
1. 财产归属:捐助财产一旦转移至法人,即归法人独立所有,设立人不再享有所有权,仅保留查询和建议权;
2. 控制权分离:设立人不能直接参与管理,需通过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行使权利;
3. 禁止分配:法人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向设立人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
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公益资产的独立性,也防止了借捐助之名行牟利之实。我曾见证某基金会因发起人试图挪用资金而被法院判决返还的案例,这正是法律对捐助法人财产保护的体现。
往年真题:
问题: 关于捐助法人财产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设立人可随时撤回捐助财产
B. 法人财产由设立人与法人共有
C. 设立人享有法人财产的收益权
D. 捐助财产归法人独立所有,设立人不享有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捐助法人财产独立于设立人,设立人仅保留监督权,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撤回权。A、B、C均违背捐助法人的非营利性和财产独立性原则。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