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其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考点:机关法人从事营利性活动限制)
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考点:机关法人从事营利性活动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作为特别法人的核心特征是为履行公共职能而设立,其民事活动范围严格限定在"为履行职能所需"的范畴内。虽然机关法人具有独立经费和民事主体资格,但营利行为与其公益属性存在根本冲突,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并滋生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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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称解析:
在研读《民法典》特别法人条款时,我发现机关法人的定位具有特殊性。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认为立法将机关法人归类为特别法人而非营利法人,本质上是对公权力参与市场活动的限制。从实务角度看,机关法人采购办公设备、租赁场地等行为属于"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但若开展经营性业务(如投资企业、商业销售),则明显超出法定权限。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可能存在通过关联企业变相营利的情况,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特别法人的立法本意。
往年真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关于机关法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机关法人可适度开展营利活动以补充经费
B. 机关法人经审批后可投资设立企业
C. 机关法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能无关的营利活动
D. 机关法人作为特别法人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为C。机关法人的民事活动严格限定在为履行职能所需范围内,其非营利属性与营利行为存在根本冲突。A项错误,因特别法人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B项错误,机关法人投资企业属于典型的越权行为;D项错误,特别法人的权限具有法定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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