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设立过程中,若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考点:法人设立登记事项不符处理)
法人设立过程中,若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登记机关应责令法人限期补正或变更登记;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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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文章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在处理法人登记纠纷时发现,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案例多集中于股东信息、注册资本或经营地址的虚假申报。根据《民法典》第65条,这种不一致虽不影响法人内部效力,但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机关的监管逻辑分为三步:
1. 限期改正:要求法人在3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确保公示信息真实;
2. 行政处罚:若逾期未改,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处以罚款;
3. 资格剥夺:对长期虚假登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践中,登记机关需平衡公示公信力与企业自治权。例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工商登记不符时,法院判决对外以登记为准,内部则以实际投资协议认定权属。
往年真题
问题:法人设立时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不符,登记机关应优先采取何种措施?
A. 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B. 责令30日内补足出资并变更登记
C. 认定为无效设立
D. 仅公示不一致情况
答案:B
解析: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第46条,登记机关应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再处罚。A项适用于情节严重情形,C项违背法人成立形式审查原则,D项未体现监管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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