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中的居民委员会,其下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可以受理民间纠纷?(考点: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权)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具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这一权力直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可以进行调解"。但需注意,这种调解权存在三个关键特征:
1. 权限的法定性
调解范围严格限定于"民间纠纷",即平等民事主体间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争议。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专属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管辖的纠纷(如刑事犯罪、行政行为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权受理。
2. 程序的非强制性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既包括当事人主动申请,也包括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征得双方同意的主动介入。若一方明确拒绝调解,则不得强制启动程序。
3. 效力的补充性
对于已进入司法或行政程序的纠纷,除非相关机关正式委托,否则调解委员会不得重复处理。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公权力机关的权威性,又实现了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往年真题
2024年真题:关于居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受理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可强制要求纠纷当事人接受调解
B. 能受理正在法院审理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
C. 经当事人同意可调解邻里宅基地争议
D. 有权处理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
答案:C
解析:根据《人民调解法》,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排除A);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不得重复调解(排除B);刑事案件不属于民间纠纷范畴(排除D)。邻里宅基地争议属于典型的民间纠纷,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属于调解范围。
中国建筑人才网,唯才建造师人才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