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中的基金会法人,其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是否可以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考点:基金会法人领导职务兼任限制)
非营利法人中的基金会法人,其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这一规定明确排除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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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称分析:
在基金会治理实践中,我曾多次遇到关于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咨询。现行规定之所以禁止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核心在于防止公权力对公益组织的干涉,确保基金会的独立性和民间性。从立法目的看,这种限制既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例如利用职务便利为基金会谋取特殊资源),也是为了维护公益财产的纯粹性——毕竟基金会资金应服务于社会公益,而非成为权力延伸的工具。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现职"强调实际在职状态,退休或离职人员不受此限,但需满足其他条件(如刑责记录限制等)。
往年真题:
2024年真题: 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下列哪类人员可以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
A. 某省教育厅现任处长
B. 某市检察院退休5年的原副检察长
C. 某国有企业现职党委书记
D. 某县在职办公室主任
答案: B
解析: 选项A、D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明确禁止兼任;选项C的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若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工作人员(如央企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情况),亦受限制。选项B的退休人员已脱离现职身份,且无其他禁止情形(如刑责记录),符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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